協議離婚必須到登記結婚的民政局麼
不一定的。
就該問題而言,如果雙方想採取協議的方式離婚,可以到任意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不一定必須回原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十三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要注意什麼
1、要合法。
離婚協議不能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是無效的。例如,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願,對、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不允許對附加期限條件,使離婚行為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狀態;對的分擔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有的夫妻為了逃避債務而假離婚,使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使受到阻礙。對住房分配、離婚一方給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都要寫明白,且必須合法。
2、協議離婚時,當事人還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能為了儘快離婚或圖省心,而放棄自己在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的權利,以免將來後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有些人協議離婚後,馬上又反悔,無非兩個因素。一是感情上的因素。因一時之氣,而協議離婚。雙方冷靜下來後,都想起對方的優點,仍相互關心,放不下對方,覺得當時辦離婚太草率。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辦復婚登記就繼續生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另外一種因素是因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債權、債務等問題未及時履行發生爭議,或者要求對子女撫養費進行變更,或因遺漏財產及等問題發生爭議,此時,當事人必須到法院起訴。
按照現有法律法規,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進行分割。即使達成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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