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軍嫂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一、出軌軍嫂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出軌軍嫂的法律後果有行為人可能會被判處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破壞軍人婚姻情節一般的,軍人本人不願聲張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為。對於破壞軍人婚姻,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則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對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處罰,但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處理。
二、破壞軍婚罪的特徵有什麼
破壞軍婚,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破壞軍婚罪的特徵主要有: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為人違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出軌軍嫂的法律後果為可能會構成破壞軍婚罪。如果行為人構成了破壞軍婚罪,當事人不願意進行聲張的,可以不作處罰。如果是兩個軍人發生外遇行為,但是其配偶均不為軍人的話,那麼是構不成破壞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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