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離婚判決能否上訴
一、離婚判決能否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二、離婚可以口頭上訴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口頭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稱為離婚上訴狀。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於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於保證審判質量。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徵:
(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和期限,向製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中最主要的部分是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即明確自己上訴要達到的目的,如請求變更子女的監護權,請求撤銷原不準離婚的判決准予離婚。上訴的理由主要是針對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和錯誤,以及程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一審離婚案件可能是以判決形式作出,也有可能是以裁定方式作出。其中如果是判決的話,當事人在對判決結果不服的情況下,則需要在判決書送達之後的15日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如果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則此時就不能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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