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其實都是需要當事人準備好相應的證件材料才行,畢竟此時涉及到手續的辦理,如果沒有相關證件,其實就很難辦理離婚手續了。而在起訴離婚的時候要求提供的證件與協議離婚不同,那麼一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件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稽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衝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都是屬於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但這兩種方式下有不同的條件要求,因而需要離婚夫妻結合實際情況來選擇恰當的方式,這樣最終才有可能順利達到自己離婚的目的。至於一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件,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給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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