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有怎麼樣的限制
軍人結婚,要符合《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中的各項要求。同時也要符合我國國家一般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
我國法律對軍人結婚、離婚都有特殊規定。
1.首先,提前1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2.其次,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但應積極響應晚婚的號召,不過早的戀愛結婚。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幹部建立戀愛關係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當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幹部的戀愛物件作必要的政治審查。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物件;志願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物件。
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放棄這種婚姻。最後,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軍隊營以下幹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
法律依據:
《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第二條 幹部建立戀愛關係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其戀愛物件作必須的政治審查。
《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第四條 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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