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婚姻有沒有法律效力
一、脅迫婚姻有沒有法律效力
被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取決於受脅迫的一方是否在相應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一般情況下,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對於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則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定撤銷婚姻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登記後,則婚姻自始無效。
二、脅迫婚姻誰可以申請撤銷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於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願,婚姻關係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規定,儘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後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
由於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並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成立後,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依據規定,受脅迫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說在這一年期限內,受脅迫方必須決定是否提出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否則,受脅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脅迫,是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此脅迫結婚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二)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同時要注意,脅迫結婚必須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的意願,也就是在不自願的情形下結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因受脅迫而申請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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