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騙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騙婚罪的構成要件是: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婚等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
騙婚也稱婚姻詐騙、婚騙,是指行騙者依據國家的婚姻登記程式,或以婚姻作為誘餌,詐取他人感情、財物並誘騙他人進行性與生育的行為。在婚姻關係中一方故意隱瞞對對方不利的結婚情況,債務糾紛、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
二、關於騙婚的相關說法是什麼?
1、騙婚有效說
“騙婚有效說”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很難將騙婚情形完全納入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一方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顯然,一部分騙婚的情況無法歸入無效婚姻。
另一方面,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騙婚也不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而上述部分情況中的騙婚既不屬於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可撤銷婚姻。我國現行法律對無效婚姻和因脅迫締結的婚姻皆制定了特殊的解決辦法,但並未涉及欺詐婚姻。現今,欺詐婚姻為有效婚姻,受欺詐方無法請求法院否定婚姻效力。
2、騙婚可撤銷說
“騙婚可撤銷說”認為,婚姻本質上是一種契約行為,其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當事人的意見一定要真實。婚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姻問題上的表示不真實,即符合了欺詐構成的條件。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這種欺詐性質的婚姻應予撤銷。
騙婚是一種性質惡劣,道德極其敗壞的行為,不僅是對婚姻的不尊重,也是對法律的蔑視。如果當事人的財產受到了損失的,可以及時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要求歸還足額的財產,或者要求判罰婚姻無效,法院將會根據實際情況來給出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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