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補辦結婚證的流程是什麼?
一、事實婚姻補辦結婚證的流程是什麼?
事實婚姻關係是在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登記的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同居形成的,所以形成事實婚姻關係後,是可以補辦結婚證的。
補辦結婚登記和結婚登記程式基本一致。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當事人宣告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宣告。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二、事實婚姻財產分割
對於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會遇到同居的情況的,此時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事實婚姻的糾紛以及問題的處理,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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