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自主權主要體現在哪些地方?
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婚姻制度。因此,每個人都有婚姻自主權。那麼婚姻自主的具體表現是什麼呢?父母有權決定孩子的婚姻嗎?
在古代對於男女婚姻的態度上,更多的是強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樣的話一直流傳至今,仍然被很多人奉為金科玉律。但是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每個人都有婚姻自由,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他人是無權干涉的,即使是父母也無權決定子女的婚姻。
一、婚姻的自主權主要體現在哪些地方?
1、結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公民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並禁止任何一方強迫或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從主體上講,只要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男女,處於離婚或者是喪偶狀態的人,都有結婚的自主權,再婚或者是復婚都是他們的自由。
在內容方面,結婚的自由的主要含義是婚姻必須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一方面,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結婚;另一方面,婚姻應該由男女決定,沒有其他第三方,包括父母、子女、可以代表他們決定,干涉他們結婚。因為婚姻是男女之間以愛情為基礎的關係。婚姻是兩性的組合,目的是建立一個家庭,尋找一個相伴一生的另一半。作為婚姻基礎的愛只能在男女之間產生,這隻能是女性和男性的問題,沒有第三方可以代替。婚姻自由對公民婚姻自由的保障實際上保護了公民非常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對愛的需要,這是人類重要的情感,從而維護了公民的人格獨立和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權是公民的重要人格權。簡而言之,在法律的範圍內,婚姻與否、和誰結婚、婚姻的形式等,都由男女自主決定。
2、離婚自由
離婚的自主權意味著配偶雙方都有權自行消除丈夫和妻子之間的關係,而不會被另一方或其他任何人非法干涉。法律保障離婚自由,對於那些感情破裂,矛盾無法調和的婚姻,通過合法和正當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使他們重新建立一個幸福的新家庭。既然愛是婚姻的基礎,當丈夫和妻子不再是心連心,不再相愛時,就沒有必要繼續勉強維持一段並不愉快的婚姻。而且,雖然離婚會導致夫妻關係解除,一些相關聯的親屬關係解體,但總的來說,它改善和鞏固了整個社會的婚姻和家庭關係。當然,由於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既定事實,公民不能僅僅根據自己的主觀意向過於自由地行使離婚自由的權利。在處理離婚問題時,公民必須對自己的家庭、子女負責。換句話說,公民的離婚自主權也是有受限的,它可以防止輕率離婚,同時又能保護離婚自由。
二、父母有權決定子女的婚姻嗎?
父母無權決定子女的婚姻關係。侵犯婚姻自由權的侵權責任應具有一般侵權責任的所有必要要素:
1、行為人必須有侵犯婚姻自由的行為。該行為必須首先違反保護婚姻自治的相關法律規定,其次,必須以暴力手段強迫或者強制干涉他人婚姻的,違反了婚姻的自主權原則。
2、具有損害婚姻自主權的事實,主要是因為權利人的權利無法行使,這一事實已經確立。受害者還可能遭受人身傷害、自由限制、聲譽損壞、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害賠償,這些也是損害的內容。
3、違反婚姻自治權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違法行為必然是造成損害的原因,損害事實是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在違反婚姻自治的因果關係中,違法行為導致損害與婚姻自治受到限制這一事實之間具有緊密的因果關係,以至於容易判斷;行為與個人的聲譽財產損害的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應根據這些侵權責任因果關係的要求仔細判斷。
4、違背婚姻自主權的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侵犯婚姻自治的侵權責任。應當指出的是,確定侵犯婚姻自治的責任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並不適用過錯推定規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現代社會更加崇尚自由,人是一個獨立的個體,結婚過日子也是兩個人的事情,婚姻裡多一點自由,多一分理解,建設一個法治化的自由民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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