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權要求第三者賠償嗎?
有些家庭發生矛盾、破裂的罪魁禍首就是因為正常的婚姻關係中出現了“第三者”,面對出現的第三者,絕大多數人首先選擇的是離婚,但對第三者卻憤憤不平,那麼能否追究破壞婚姻關係“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呢?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下面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
原告有權要求第三者賠償嗎?
張某與丈夫王某已結婚多年。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張某受單位指派出國進修,回國後發現丈夫竟然有了外遇。張某十分氣憤,立即將第三者謝某告上了法院。她以謝某與自己的丈夫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事和朋友的交往關係,造成自己家庭不和睦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謝某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那麼,張某提出的賠償合法嗎?
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91條的規定,在配偶一方有過錯造成婚姻破裂的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承擔《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換句話說,張某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並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但張某隻能向自己的丈夫王某提出離婚傷害賠償,不能向謝某提出損害賠償。在本案中,張某並不想與王某結束婚姻關係,則應依照《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具體裁決。第三者謝某對張某家庭的不和睦確有過錯,法院會判決謝某立即停止侵害張某的婚姻家庭關係,並向張某賠禮道歉。
感情屬於道德調整範疇而非法律所能規範,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問題是道德問題,離不離婚是夫妻雙方的事情,第三者充其量只是一個誘因,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責任都強加在第三者身上,並以此令其承擔拯救家庭和損害賠償的責任。不過,我國的法律也在不斷完善的探索。《民法典》規定了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對配偶權的保護尚有所欠缺。隨著《民法典》的日益完善,如果一方對婚姻不忠實,另一方有望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人身權不受侵害。也許在未來,第三者會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無過錯方有望要求過錯方和與之通姦的第三者賠償其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失。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原配是否有權要求第三者賠償”的相關法律常識,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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