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離婚怎樣獲得損害賠償?
當今社會,因為家庭暴力離婚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家庭暴力的危害也是眾所周知的。那究竟什麼行為可以定性為家暴行為呢?因家庭暴力離婚又可以獲得哪些賠償呢?因家庭暴力離婚又怎樣獲得相應的損害賠償呢?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行為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一般來說,婚姻法所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的主體應當只能是配偶,其侵害的物件應是配偶一方或其子女,而不應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其中暴力行為的表現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於身體暴力的範疇;後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
當然,並非是一切家庭暴力行為都能提起損害賠償的,只有那些施暴行為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並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時,過錯方才應承擔起賠償責任。那麼“一定的傷害後果”其標準是什麼?一般來說,傷害後果的標準應當以兩方面的損害事實作為參考指數即包括肉體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事實,而這種損害事實的標準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
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有哪些
如前所述,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受害方造成的傷害主要是包括肉體損害和精神損害,正因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物件時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應該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部分。
其中,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而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這方面法官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三、家庭暴力離婚如何獲得賠償
(一)無過錯一方作為原告的案件中,如果想要獲得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必須在提出離婚訴訟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中,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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