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家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一、被訴家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家暴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
1、起訴狀;
2、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
3、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例如:照片、錄音、證人證言等。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規定對於一方有過錯情形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沒有切實證據證明對方有家暴,則不利於申請損害賠償。
二、家庭暴力的責任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終結家庭冷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離婚訴訟。這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救助形式,也是經常被當事人採用的救濟方式。如果男女雙方就離婚無法達成協議,則可向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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