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出去的彩禮能要回嗎
首先,我們弄清楚,男方給女方的哪些東西屬於彩禮?
1、給彩禮是基於當地風俗習慣;
2、給彩禮是為了和女方結婚,如果是為了確立戀愛關係,為了維持戀愛關係、增進感情。為了與女方發生關係或其他目的而給女方財物的,不屬於彩禮。
3、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價值較大的金銀首飾、汽車、家電等貴重物品。對於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 , 或者價值較小的飾品、衣物、化妝品、菸酒等物品,一般不能認定為彩禮。
然後,李曉娟律師來談談來說說哪些情況下,男方可以要回彩禮。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說,男方要想拿回彩禮,只有三種情況:
1、雙方沒領結婚證;
2、領了結婚證沒同居;
3、領了結婚證,男方因在婚前給女妨彩禮,傾家蕩產,最後導致自己生活困難。
這三種情況男方可以要回彩禮,但是後兩種情況是雙方已經領了結婚證,要回彩禮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就是在離婚的時候才能要求返還彩禮。
那麼,能要回多少呢?
第一,雙方沒領結婚證,如果兩個人也沒有在一起居住生活,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全部的彩禮;如果雙方沒領結婚證,但是在一起生活,法院會根據兩人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否有孩子、未領結婚證的原因、彩禮多少、彩禮支出、回禮情況和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女方需要返還的金額。
第二,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或者因性格不合,或因生活困難、或因工作分隔兩地,沒有一起生活,男方給女方彩禮肯定是希望與女方起生活,建立家庭的,結果沒有一起生活甚至短期內就離婚了,這時候,法院會根據彩禮多少、領取結婚證時間的長短、不能共同生活的原因並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女方需要返還的彩禮金額。
第三,雙方領了結婚證,也一起生活了,但是男方為了娶女方,四處舉債,造成生活困難,那麼應該退還一些彩禮給男方以維持生活。只要能夠維持男方的基本生活就可以了,不一定要全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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