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被告缺席判決怎麼處理?
一、起訴離婚被告缺席判決怎麼處理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
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定了離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審理的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二、離婚缺席判決有什麼後果
1、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查明。在缺席審理時,由於被告未到庭,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質證程式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有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誇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難以查明。原告在庭審中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產,因為對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證據證明。
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僅侷限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還可能存在虛假,缺席判決後,一旦被告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糾紛必起無疑。
所以如果夫妻雙方向法院發起了起訴離婚,但是在離婚的過程中有一方不願意出席判決或者是審理,這時候法院就會根據具體的案件進展,該判決時依然會作出判決,只是判決可能會對缺席的這一方有不利影響。不過判決的結果出來之後,也會把判決的結果通知書送達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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