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進行財產約定的時候有什麼注意事項
《民法典》第1065條是對夫妻雙方財產約定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由此可見,夫妻財產約定只做了三種形式: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超出這三種形式就要參照合同編的規定了。
比如一方將婚前財產約定給另一方所有,或者約定為共同所有,就是贈與合同,根據贈與合同的規定,動產需要交付,不動產需要過戶,否則,可以行使撤銷權。
這裡主要說夫妻財產約定的注意事項:
第一,不要寫違背婚姻自由原則的條款,不要設定限制離婚的條款。
比如多少年之內雙方都不得提出離婚。這些條款限制了離婚自由,法院肯定不會認可。
第二,如果涉及到對方過錯的條款,可以把過錯證據等寫進去,雖然因過錯而做出的分割不一定會被採納,但一旦起訴,起碼可以作為對方的過錯證據。
第三,賠償金的數額約定要合理且明確。
不能出現淨身出戶這種字眼,法官不會認可,也不要寫一個對於你們來說不可能實現的數字,這不僅是執行的問題,還涉及到約定無效等糾紛。
第四,夫妻財產約定中涉及贈與房產的,在具備條件後第一時間做更名手續,否則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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