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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後如何辦理離婚證

夫妻分居後如何辦理離婚證

一、分居後如何辦理離婚

1、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持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離婚登記當事人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當事人應持規定有效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辦離婚證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1、一方戶口所在地;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持有身份證、戶口簿;

三、辦理離婚證需要什麼材料

1、內地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證件

2、軍人: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軍人證件、《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身份證未辦理、丟失、損毀、過期的,已編制有身份證號的,在《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註明“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已編制公民身份證號”

身份證未辦理、丟失、損毀、過期的,未編制有身份證號的,在《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註明“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編制公民身份證號”

軍人證件損毀、過期、資訊與身份證上資訊不一致的,應更換軍人證件或身份證,且新軍人證件、新身份證及《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資訊一致

軍人證件損毀、過期、資訊與身份證上資訊不一致的,無法更換軍人證件的,提交原軍人證件,同時提交按照登記處標準格式填寫,且加蓋《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政治機關印章的證明,證明填寫資訊與《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資訊一致

無法提交軍人證件的,不予受理

3、港澳臺居民: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往來大陸通行證

4、華僑及外國人: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

5、結婚登記時為內地居民,現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提交戶口登出證明

結婚登記時為內地居民,現為外國人,提交戶口登出證明,提交所在國或該國駐華使館出具的入籍證明

結婚登記時為華僑,現為外國人,提交所在國或該國駐華使館出具的入籍證明

上述情況以外的身份變更,需補領結婚證再辦理離婚

6、外國人及華僑護照更換的,新護照上無法體現原護照號的,提交原護照或有權機關出具的護照號變更證明

7、雙方的兩本結婚證

結婚證丟失一本的,可只提供一本,並做書面宣告

兩本結婚證均丟失的,提交原結婚登記查檔證明,並做書面宣告

8、三份離婚協議書

9、翻譯人員陪同的,提交翻譯人員身份證、翻譯人員親筆簽字的承諾已將相關內容如實翻譯的承諾書,以上證件影印件、文書原件存檔

10、雙方每人兩張二寸近期免冠單人證件照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清楚“分居後如何辦理離婚證”。其實,協議離婚只是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之一,若是夫妻無法就離婚相關事宜協商並達成一致,或者不滿足其他協議離婚的條件,不妨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最終也是可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而在這個過程中,有遇到什麼問題的話,可以點選下方的按鈕諮詢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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