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夫妻一方處理共有財產嗎?
一、能夫妻一方處理共有財產嗎?
1、夫妻一方不能夠處理共有財產,一方私自處理的財產,若未經對方同意,或者未事後經對方追認,均屬無效。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訴訟離婚的一般程式是什麼?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具體程式為:
1、原告起草離婚起訴狀並蒐集整理證據材料;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以及有關證據資料;
3、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立案,若受理通知原告在七日內繳納訴訟費;
4、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開庭傳票;
6、開庭審理: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又包括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最後陳述四個階段。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雙方依次舉證質證。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這一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
7、開庭審理後,若雙方無法調解,法院會根據開庭查明的事實並依據法律作出判決。判決送達即意味著離婚一審訴訟程式結束。
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面的一些問題,主要是指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需要確定一下,如果說雙方當事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沒有達成一致,其中一方擅自的處分財產,沒有經過對方的追認的,是屬於無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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