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在債務方面怎麼處理?
一、離婚時在債務方面怎麼處理?
離婚時在債務方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者是由人民法院訴訟處理。
(一)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司法實踐中,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包含兩種情形:
1、婚前一方個人形成的債務,但用於婚後共同生活,離婚時,夫妻應連帶承擔。
2、婚後一方借債,一般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基於《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界定標準,只有核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存在,或並非在婚姻關係期間產生,或者為非法行為產生的,方可確認配偶一方無須擔責。
二、離婚時對方出具了借條怎麼辦
(一)債權人的情況
1、債權人與配偶一方有利害關係的,在特定情況下削弱借據的證明力
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突然向法庭出示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自己的家人、親屬、朋友借款的借據,如果這些借款事宜另一方不知曉,也不認可,不論借款理由發生在離婚前還是離婚時,都是值得質疑的。
借據在“成立”時不為人所知,卻在雙方離婚時突然出現,違背常理是顯而易見的,而借據債權的成立又有助於借款的配偶一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分配和債務承擔中實現獲益和打擊報復配偶另一方的目的。除非債權人或者借款的配偶能充分說明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用途、資金的流向或轉換形式,否則,僅憑旁人的一張借據,一份孤證,缺乏說服力的債權人,也無權要求配偶另一方為虛無的債務承擔責任。
所以,借據出現在特殊時間、配偶一方與債權人的利害關係,一定程度上削弱借據的證明力。借據金額較大,或出借金額超出債權人實際的經濟實力的,更可主張要求債權人出示資金劃撥依據或線索,以便核實及確認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
2、債權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識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除了按照上述規則考量,同時可根據訴訟規則要求證人出庭,以便核實債權人的真實身份和借款事實。
(二)借款性質是否合法
最常見的非法借款如賭博款。一方因賭博欠債,以借據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債務形成方式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護。這可以通過審理過程中對債權人和借款人進行相關訊問予以判斷核實。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的時候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問題,也是需要做出一個妥善的處理的,不然的話之後還是會發生一些糾紛,也就意味著還是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一般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就是共同的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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