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能自理可以離婚嗎?
一、生活不能自理可以離婚嗎?
生活不能自理可以離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根據本條的規定,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於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主動承擔扶助供養責任。夫妻互相扶養是法定的義務,也就是說,無論夫妻就財產的問題作出何約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養義務。
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應當付給扶養費的一方拒絕付給的,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獲得扶養費。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夫妻互相扶養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法定義務,當離婚時,原夫妻雙方就不再負擔互相扶養的義務。如果一方在離婚後,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可以給予其適當的經濟幫助。
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那麼是需要通過協商或者是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目前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只規定有這兩種情況。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情況之下,是認定為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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