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多長時間結束?
一、離婚開庭多長時間結束?
這個審理的時間是不固定的。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依訴訟程式以判決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稱為裁判離婚。我國的相關法律對一方要求離婚規定了嚴格的程式和處理原則。
二、打離婚官司判決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1)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三、離婚訴訟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三)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四)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五)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如果是因為離婚的案件開庭審理的,那麼審理的時間與案件的複雜情況以及雙方的訴訟請求都是有著直接關係的,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有特殊情況的,還有可能法官會選擇進行中間休庭處理。雙方當事人需要嚴格的按照法院的流程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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