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保全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財產保全條件有哪些?
申請離婚財產保全要滿足的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民法典》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
1、採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須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案件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如果是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須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採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等,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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