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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離婚規定有哪些?

一、精神病離婚規定有哪些?

精神病離婚規定有哪些?

精神病離婚的規定有: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法院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精神病可以起訴離婚嗎

精神病可以起訴離婚。精神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離婚訴訟。只要有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就會判決離婚。因為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案件中法官判決離婚的重要依據之一。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法律行為。夫妻一方抑鬱症如果久治不愈的,夫妻感情不再,難以共同生活一起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法院審理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關於精神病離婚的情況一般是精神病久治不愈,當事人堅持離婚的情況法院可以判決離婚,精神病可以起訴離婚,如果精神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離婚訴訟,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就會判決離婚。

標籤:離婚 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