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如何離婚,精神病人怎麼離婚?
在離婚糾紛中,精神病人由於自身能力的限制,往往難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從而可能導致自身的權益等不到有效保護。那麼究竟精神病人如何離婚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精神病人如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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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對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精神病患者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精神病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關係,待監護關係變更之後,再由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
二、精神病人離婚時的權利
精神病人作為弱勢群體,缺乏相應的勞動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離婚之後自身的生活保障等問題需認真考慮,那麼,精神病人在離婚時都享有哪些權利呢?
1、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那麼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2、幫助請求權
我國《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1092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精神病人由於缺乏勞動能力,日常生活亦常常無法自理,在經濟上一般處於弱勢地位,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精神病人在離婚時生活存在困難,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給予一定的幫助,以解決自己離婚後的生活問題。
以上就是我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關於精神病人離婚時可能遇到的問題的一般規定,由於精神病人自身的特殊性,在離婚時往往要比普通人離婚要複雜得多,涉及到精神疾病的鑑定、變更監護權、對方存在過錯的舉證等等一系列問題,需要我們根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對待,這樣真正處理好精神病人的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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