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一、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則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分割;
2、若無約定,則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此時要求協商必須達成一致;
3、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對共同財產做出分割。此時,法院會根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婚後財產分割的管轄怎麼確定
按照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糾紛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分割婚內財產。
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糾紛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按照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雖然在多數情況下,男女結婚之後所獲得的財產基本都屬於共同財產,但也有例外的情況。而日後如果不幸離婚的話,能請求分割的也僅僅只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也就是說,如果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可以不參與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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