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財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離婚分割財產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訴訟離婚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二、協議分割財產的,應當注意以下幾種約定無效:約定財產歸子女卻未履行的;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三、離婚財產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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