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離婚財產民事起訴
一、什麼情況下離婚財產民事起訴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婚姻當事人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2、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經過法院審理,另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則會維持離婚協議的效力。一方認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而訴訟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援。
3、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由於某種情況沒有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製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4、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的,而在具體處理過程中,除了出現上文提到的漏分的情形外,關鍵還在於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這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而協議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哪些不能訴
1.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但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未處理的財產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財產,可能是由於法院認為沒有證據或者其他原因在判決時未涉及到這些財產,或者是法院在調解時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調解,調解書中未處理這些財產。離婚後,雙方當事人對這些財產不能達成協議,發生糾紛的只能申請法院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再審,以糾正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的錯誤。這是因為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這些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已經提及到,原審法院對這些財產應當進行處理,如果沒有處理、或者處理不當都屬於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的問題,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的程式予以解決,而不能再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 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的
訴訟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通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已經喪失了訴權,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只能行使申訴權,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屬於民事案件,在有需要的時候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解決離婚的問題,當然雙方如果能協議離婚的,那麼就需要通過起訴離婚,通常都是因為在離婚過程中因為撫養權或者離婚財產的問題才會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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