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前財產需要公證嗎
一、在我國離婚前財產需要公證嗎
離婚前財產公證,是離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離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1、當事人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
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未婚夫妻雙方的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此外,還有要公證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最重要的是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申請婚前財產公證
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婚前財產公證一定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員確認協議內容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協議雙方簽字確認
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式履行完畢。
在我國相關的當事人在辦理這類離婚案件時,需要辦理相關的離婚財產的公證。對自身的財產進行相關的公證,合法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相關的離婚當事人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辦理,符合相關的離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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