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財產轉移的方法有哪些
一、離婚前財產轉移的方法有哪些
1、直接隱瞞
對於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己方往往採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戶: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係,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係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託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後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4、偽造債務
因為我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懲治不力,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佔、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贅敘。
二、夫妻一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如果還沒有起訴離婚的,對方已經有轉移財產的跡象,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最好要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隱藏、變賣財產的行為,因為如果保全錯誤的,申請人需要賠償因保全錯誤帶來的損失,因此,申請財產保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財產保全後,應在財產保全的15日以內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保全。到時候更給對方轉移財產提供機會。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期間,對方企圖轉移財產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對方仍然實施轉移財產的行為,你可以及時向法院彙報情況,法院視情形對其罰款、拘留等。
另外,根據《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等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實施該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關於夫妻一方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能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然在離婚的時候也是經常發生的。如果對方有預謀離婚的話,往往在提出離婚之前就有轉移、隱瞞、變賣、毀損共同財產的行為。但對於另一方來講,有時候可能很難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就會導致這部分共同財產無法得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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