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財產的分配是怎樣的?
一、再婚夫妻財產的分配是怎樣的?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五項,其中第一項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法條表明,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永遠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共同生活多長時間,都不會將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活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隨著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於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定已不再適用。
2、《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 因此在婚前或婚後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的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但如果在發生債務時,債權人知道的,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二、再婚共同財產分割:
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由於財產的所有屬性並不隨婚姻狀態的改變而改變,所以再婚後,屬於一方的財產還是歸一方所有,但再婚後共同生活產生的收益等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需要公平平等的分割,具體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型別在法律上明確的規定,雙方在進行財產分隔時應當對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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