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一、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即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夫妻分割的財產一定是夫妻合法所得的個人財產,不能是國家財產。
5、給予補償原則:一般來說,誰撫養孩子,分割財產時可適當朝誰傾斜。
6、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綜上所述,大部分離婚案件都涉及到財產分割糾紛,這個關係到自身的經濟利益,發生矛盾摩擦也很正常。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定的原則。有一方存在法定過錯的,可以少分,對於女方和撫養孩子一方,適當多分。對於男女來說,都有平等分割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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