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離婚保全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離婚保全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一、離婚保全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財產保全的範圍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一方的財產是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智慧財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為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公平平等的處理,避免一方私自轉移財產或者隱瞞財產,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財產保全,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財產保全處理,具體情況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對相關情況進入認定。

標籤:財產 保全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