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產離婚怎麼分割怎樣辦理
一、共有房產離婚怎麼分割怎樣辦理
1、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後房改的
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對房屋現價和歸屬有爭議的
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的
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離婚時該出資如何認定
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釋(二)把這種出資視為贈與,但注意婚前、婚後兩種情況和兩種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我國辦理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再分割相關的財產時,要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分割。規定這類相關的當事人的房產,如是婚姻雙方共同財產的應該進行平均分配,保護這類當事人的實際合法權益,進行這類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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