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財產如何繼承?
一、離婚分割財產如何繼承?
離婚分割財產的繼承方式是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修正後的婚姻法第17條第4項、第18條第3項將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即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否則,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這類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區分情形,分別對待:
1、一方婚後通過法定繼承方式所繼承的財產,因不可能具有第18條第3項所規定的條件, 因而全都屬於共同財產。
2、一方婚後通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明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即應屬於接受繼承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一方婚後通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沒有明確指明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夫妻雙方又未對此項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的,則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在現實生活當中,法定繼承是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之下才能夠進行的,當然還需要了解到的是我們國家公益離婚的時候財產來進行一個安排的話,他並不是屬於繼承的部分,而是一個解除關係的一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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