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環境罪主觀證明有什麼?
一、汙染環境罪主觀證明有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造成環境汙染,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後果本應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為意為之,但這並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二、汙染環境罪的主體有哪些
(一)政府責任型主體
政府責任型環境汙染糾紛,其產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或過失等不當行為,致使汙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為直接,或導致汙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業責任型主體
環境汙染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正因為企業排汙行為的存在,才直接導致汙染糾紛的產生。
(三)混合型責任主體
由於相關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濫用權利審批通過不合格的企業,也由於企業的生產等造成的環境責任。
在大概瞭解到環境汙染責任的主體大體分類後,我們在遇到相關的情況而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失時我們該如何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呢,在遇到環境侵權的情況我們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方式大概有兩種,分別是行政訴訟和到法院上訴,所以我們在遇到環境汙染而遭受損失時應該要積極去維護自己的權益,讓自己的財產得到保障。
三、環境汙染致害的民事責任
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人有責任排除危害,排除危害所需的費用由其自身負擔。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人還應當向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對此應注意兩點:
(1)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汙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違反該義務所造成的損失或導致損失擴大的,受害人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2)“直接受到損害”的用語旨在對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予以合理的限制,但只要受害人的損失與汙染環境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受害人就應當是因環境汙染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判斷受害人是不是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中予以查明,而不應當在案件受理中的審查起訴環節加以判斷。在環境汙染致害的損害賠償糾紛中,對於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於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染汙環境的具體犯罪事實,應當由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後認定,對於不同程式的犯罪事實的判決結果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還可以向上述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並要求重新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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