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責任中的第三人過錯構成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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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的問題越來越嚴重,所以隨之而來的,環境汙染的責任劃分問題也就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討論。那麼,環境汙染責任中的第三人過錯是怎麼處理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供大家瞭解。
一、關於第三人的過錯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汙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被侵權人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此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二、因第三人過錯汙染環境的責任的構成條件
1、本條中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權人和汙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屬於被侵權人和汙染者一方,第三人與受害者和汙染者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隸屬關係,如僱傭關係等。
2、第三人和汙染者之間不存在意思聯絡。如果第三人與汙染者有意思聯絡,則第三人與汙染者構成共同侵權,則不適用本條規定。
三、被侵權人對索賠物件具有選擇權
我國現有環境保護法律中對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如何承擔責任也有規定。《水汙染防治法》第85條第4款規定:“水汙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1款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一般情況下,汙染者的賠償能力比第三人強,規定汙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再行使追償權的立法本意,是加強對被侵權人的保護。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被侵權人選擇索賠物件的權利,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環境汙染責任中的第三人過錯,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汙染者和第三過錯人,都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給予處罰,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溫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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