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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

我們知道,在環境汙染當中,如果行為人的具體行為造成了環境汙染,從而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了損害的話,那麼此時就需要對受害者進行相應的賠償。但實踐中,某些情況下汙染者是可以進行免責的,也就是不進行賠償。究竟汙染者可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本站小編為您介紹。

汙染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條件,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民事責任的承擔,法律規定由排汙者來承擔,但同時法律也規定了汙染者的免責事由。

環境汙染致人損害汙染者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水汙染損害的,排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的情況下,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汙染損害的,造成汙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2、因受害人自身的責任引起的。《水汙染防治法》規定,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身的過錯所致,排汙單位不承擔責任。一般而言,受害人過錯成為汙染者免責事由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受害人主觀上有過錯,即沒有達到一個正常理性的人對其人身或者財產所應有的注意;二是受害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即其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是受害人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受害人的行為是導致其自身發生損害的唯一原因。

3、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引起的。《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綜上所述,要是環境汙染是由於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責任以及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話,那麼對於汙染者來講其就是可以免責的。此時,受害者只能根據實際情況向第三者進行索賠。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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