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環境保護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1、環境保護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六個月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環境汙染的民事訴訟糾紛時效是三年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種類
1、行政賠償之訴環境行政賠償之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環境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時,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賠償的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明確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環境行政訴訟作為行政訴訟的一個型別,當然適用這一規定。
2、履行之訴環境行政履行之訴是指環境行政相對人為要求環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其法定職責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提起環境行政履行之訴的前提是環境行政機關負有法定的職責,而環境行政機關不履行或遲延履行,並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沒有正當的理由,即環境行政機關存在不作為的行為,如拒絕頒發排汙許可證、環評批覆報告、環保設施驗收合格證等。
3、司法審查之訴環境行政司法審查之訴是指環境行政相對人認為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顯失公正而要求法院進行審查的訴訟。環境行政司法審查之訴還可以進一步區分為環境行政變更之訴和環境行政撤銷之訴。
(1)變更之訴環境行政變更之訴是指環境行政相對人認為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法利益,而請求法院通過司法裁判予以變更的訴訟。
(2)撤銷之訴環境行政撤銷之訴是指環境行政相對人認為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法利益,而請求法院確認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或全部違法,並部分或全部撤銷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
環境行政訴訟的提起、受理、管轄和執行等內容適用行政訴訟的規定,與普通的行政訴訟並無區別。
公民、單位等不管是想提出環境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是需要在時效內提出的,如果在時效內沒有提出,且在超過時效提出訴訟請求的時候,並不能給出合理的超期理由,那麼即使訴訟請求被受理,也有可能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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