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訴訟舉證方應該是誰
一、環境民事訴訟舉證方應該是誰
環境侵權紀提起民事訴訟的,由造成環境汙染的一方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
二、環境汙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的認定
認定環境汙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汙染環境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因果關係的證明實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係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係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規定了環境汙染責任的免責事由,也由行為人承擔證明責任。
2、行為人汙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
3、環境汙染責任採無過錯責任原則
境汙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汙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賠償損害即可成立。
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法院開庭審理流程
(一)、刑事部分
審判長宣佈開庭,宣當事人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等;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有權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等),同時核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收到相關文書的情況。
1、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根據審判長指示,有時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但宣讀後先審理刑事部分,然後再審理民事部分)。
2、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質證意見。
4、公訴人、辯護人對案件發表辯論意見。
5、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附帶民事部分
1、附帶民事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2、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答辯意見。
3、附帶民事原告人舉證、被告人或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4、被告人舉證,附帶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發表質證意見。
5、附帶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發表辯論意見
6、法院組織調解。
7、當事人最後陳述。
環境汙染舉證,被告人只要舉證自己的行為並沒有導致環境受到汙染,圍繞因果關係進行舉證就可以。如果舉證人沒有進行舉證,或者是舉證的並沒有說明不是自己原因造成的環境汙染,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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