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解除生效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買賣合同解除生效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
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
二、買賣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哪裡?
1、在簽約階段,促使對方全面準確的估計自己的履約能力,謹慎簽約。
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因簽約人估計不足或其他不確定因素導致簽約一方或雙方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合同守約人的利益受損引發糾紛的情形。為避免發生潛在風險,合同雙方將違約責任條款作出明確約定,就會使簽約人謹慎簽約,全面系統的估計自己的履約能力,防止簽約人故意違約,提高簽約人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並在履約過程中積極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合同風險消弭於簽約階段。
2、在履約階段,可促使對方積極履約,並在對方有違約情形發生時,及時確定違約責任,必要時可採取有效措施,使守約方損失降至最低。
因合同中有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約定,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懾,促使對方儘可能的依約履行合同。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如果明確具體,在履約過程中出現違約情形時,可以迅速確定責任,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使守約方損失降至最低。如果守約方具有一定的實際控制能力,就可以直接依違約金條款扣款、壓款,取得下一步的談判主動。
3、如果自行協商不能解決糾紛而訴至法院或仲裁機構,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條款直接確定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防範訴訟舉證不利及敗訴風險。
根據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因沒有約定相關違約責任條款而按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時,違約方只賠償對方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且對該實際損失當事人還必須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這裡就存在一個加重守約方舉證責任問題,無形中給守約方索賠增加障礙,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在一些實際案例當中,因當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違約方帶來的損失,而在訴訟中難以勝訴。
4、違約責任的約定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應當明確約定金額或計算方式、賠償範圍等,使索賠有具體的可操作依據。
有時,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整個買賣交易已經正式完成,雙方履行了全部的責任和義務的情況下合同會自動解除的,這也得根據買賣合同的具體情況及合同解除的原因分析。有些買賣合同可能是通過司法途徑解除的,那解除合同生效的時間就是判決書生效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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