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不履行合同如何解決
一、懸賞廣告不履行合同如何解決
1、懸賞廣告,通常認為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表示對完成廣告規定行為之人,給予特定報酬的意思表示。
2、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宣告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3、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二、懸賞廣告的法律特徵
懸賞廣告考察國內外立法及學說判例,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兩種。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由廣告人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單方負擔債務(支付報酬)之意思表示,
是基於一定行為之完成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於對廣告人之承諾。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非單獨法律行為,系廣告人向不特定人發出之要約,完成指定行為之人須有承諾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約,並依成立之契約享有報酬請求權。上述二說,究竟應採何說,因各國法律規定之異而異。英美法一般認為懸賞廣告為公開之要約。我國法律尚未有對懸賞廣告之法律規定,學說亦有契約說與單獨行為說之別,且主張契約說者為多。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判例形式確認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為契約。
三、懸賞廣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怎樣的
當懸賞廣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在廣告人和行為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1、廣告人的權利:接受行為人完成懸賞行為的成果;懸賞廣告要約發出後,廣告人享有撤銷權,但對已經完成的懸賞行為,不具有拘束力。
2、廣告人的義務:按照懸賞廣告的內容,對行為人給付應當給付的報酬;撤銷懸賞廣告的賠償義務。
3、在懸賞廣告中行為人的義務:完成懸賞行為的義務;不得扣押懸賞行為成果的義務。
4、行為人的權利:懸賞報酬請求權;廣告人實施欺詐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另根據最新頒佈且即將實施的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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