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
1、在正常情況下,一般標的物有損毀如在交付前,則為賣方承擔責任,標的物有損毀如在交付之後,則為買方承擔責任,如果因為買方的原因導致標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則由買方在違反約定的日子起,承擔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
2、賣方在交給承運人的在途標的物,除非當事人另外有約定以外,毀壞、滅失的風險從合同成立開始以後起由買方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標的物依然要運輸,當賣方交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的風險則由買方承擔;
3、如果賣方將標的物交付至規定地點,買方沒有按照規定收取標的物,如在這段時間內標的物發生損壞,則由買方承擔責任;如果賣方沒有出示關於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不會影響到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如果因為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方可以不接受標的物,或者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買方不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的風險則由賣方承擔。
4、還有不動產買賣的風險,由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不動產的風險承擔沒有特別的規定,所以就按照標的物交付時風險轉移。因此對於不動產來說,要不是辦理登記過戶時,而是實際交易時,就會發生風險轉移的效果。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標的物的風險承擔規則。
5、如果房屋毀壞、滅失在交易前則由於賣 方承擔,如果房屋毀滅、滅失在交易之後,則由買方承擔;簡單交付時的風險負擔是,在交易中,簡單交易的交付時間是根據合同的生效時間作為標準的。生效的同時風險負擔就由買方承擔。試用買賣風險就如同之前說的,如果風險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的,合同不生效,不發生風險轉移;
6、如果在試用期中,發生損壞,則由賣方承擔後果,因為還處於試用期中,合同還沒發生效力,所以沒有發生風險轉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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