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合同蓋公司章有法律效力嗎
籤合同可以用合同專用章,也可以用法人章(公章),只要是合同依法成就,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用法人章確認,同樣是有效的合同行為。
二、合同簽訂有哪些陷阱
1、釣魚合同。行騙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對方預付定金或少量預付款,取得對方信任後,騙取全部貨物,或者先給付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隨著企業律意識的增強,以往那種“空手套白狼”的騙術,即利用合同騙取全部貨物或貸款的情形已不多見。許多騙子用定金、少量預付款或貨物為誘餌,來達到行騙目的。
2、以假亂真。行騙人主要用假公章、執照、證明、匯票,帳號、甚至假身份證明等為幌子,虛構背景編造謊言,瞞天過海。一般說來,這些人往往通過裝點門面顯得很闊很“派”,很有來頭,或一擲千金毫不吝惜,或言必稱與某某領導人有某某關係,一旦與之簽約履約,便逃不脫上當受騙的厄運。
3、合演雙簧。這樣的騙子往往在報紙等媒體上釋出一些諸如“誠尋加工面袋、木包箱鑄件”等子虛烏有的廣告資訊,然後以中介人的身份與聞之而來的當事人訂立資訊中介合同,藉機收取所謂的資訊費、立項費、中介服務費等,然後再讓簽約當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個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夥行騙人那裡訂立虛假加工,並藉機收取質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費用,然後將樣品圖紙交給對方當事人,製做圖紙所要求的樣品,並約定,樣品不合格,所交費用不予退還。由於圖紙設計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當事人根本做不出、也不可能做出合格樣品來,當然,簽約時受害人不知道也不留意這一點,這樣,騙子通過相互勾結,兩地串通,一唱一合,共同上演合同欺詐的雙簧戲。
4、偷樑換柱。又可分為明偷與暗偷兩種形式。暗偷即通常所說的“調包”,行騙人利用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標的物規格、型號、標準等模糊不清,通常口頭約定,故意在成交時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優,以舊充新藉以達到行騙目的。明偷主要先通過簽訂代銷、聯銷等貨物銷售合同,但售完貨後卻不付貨款,而從其他地方購進一些質次價高的假冒偽劣產品,藉以達到頂帳或賴帳的目的。
公章是不要錢的,在註冊公司的時候工商局進行發放的,並且公章都是在工商局和公司基本戶的銀行備案的,在辦理事情的時候,如果章對不上,那麼所有的業務都辦理不了。公章是一個公司最重要的東西,一定要保護好,如果一旦丟失,要進行登報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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