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種類具體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種類具體有哪些?
1、有效合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無效合同。
3、效力待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1)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這其中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這一點似乎更有強調的必要。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就不管當事人是否提出這一請求或主張就直接依職權來撤銷了合同,實在是有越權之嫌。而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3款還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由此可見,撤銷權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的一項權利,該當事人既可以依法主張,當然也可以依法予以放棄,這也充分地體現當事人的意願。
(3)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與合同解除不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由此可見,合同並不是簡單的分成有效合同或無效合同這兩種,其中效力待定合同也很好理解,比如沒有代理權的人在合同上簽字,經過本人的追認以後,本人如果也承認合同當中的這些內容,簽字後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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