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違約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是違約還是不屬於違約
1.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貨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簽訂合同之後遇到對方違約的情況在現在是不少見的,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很多人覺得自己單方面繼續履行合同也沒有什麼意義,只會是給自己帶來各種的損失。因此若是單方解除合同,之前在合同裡要列舉說明原因解除合同,這樣才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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