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合同和技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勘察合同和技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勘察設計合同和技術合同有許多區別,具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要點:
其一、合同的主體不同,勘察設計合同的主體是承發包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具有特定性。而技術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其二、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同。勘察設計合同必須要包括勘察的成果等條款。而技術合同不需要包括有關勘察的相關條款。
二、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
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字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字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字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三、技術合同的特殊條款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祕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範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洩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範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字中重複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
雖然技術合同與勘察設計合同均是合同,兩者都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徵,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是兩者在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標的、合同的內容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區別。就技術合同而言,其存在成果歸屬條款、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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