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有效期限如何寫?
一、 技術合同有效期限如何寫?
技術合同有效期限如應當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和書寫,合同的有效期限就是這份合同生效和廢止的時間長度。一般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自某時開始至某時截止或者至簽字之日起到某時截止,還有約定是某個事項完成之日截止,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定。
有些合同雖然約定了有效期限,但有未完成事宜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項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一般要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主要有法定無效、被撤銷以及自然終止三種,其中有效期屆滿的無效屬於合同自然終止一類。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過了有效期,就意味著其沒有了任何效力,當然,合同法特別規定的除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也就是說,在滿足合同約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應失效,但實際上仍然有發揮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結算、清理條款的效力、諸如保密條款等後續義務的效力、以及事後當事人根據合同內容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效力等,這些實際上與合同有效期的含義形成了一定的衝突。
二、技術合同的無效事由
具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情形的技術合同無效: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佔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智慧財產權。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的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並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裝置、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裝置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對於技術合同的簽訂,也是屬於合同的一種方式和型別,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技術的授權情況而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有效期限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造成矛盾和糾紛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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