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漲價理由拒絕履行合同合法嗎?
一、材料漲價理由拒絕履行合同合法嗎?
材料漲價理由拒絕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因為材料漲價不是正常可以符合情勢變更的情節而不能隨便破壞約定好的事項,只要對方不履行合同就是違約,被違約的一方認為受到侵害就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起訴對方進行賠償。而根據情勢變更原則的內涵要求,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可歸結為:
1、在客觀上,須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這是適用該原則的前提條件。所謂“情勢”是指合同生效時作為該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的一切客觀情況。所謂“變更”是指合同生效後至履行終止前,該合同賴以生效的環境或基礎情事發生異常變動,造成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
2、在主觀上,情勢的變更須是當事人無主觀過錯。即情勢變更的發生,必須是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適用該原則。如果情勢的變更因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則有主觀過錯的當事人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風險,其不得以情勢變更為由來請求免除自己的過錯責任。也就是說,作為民法基本支柱的“過錯責任”論不能受到情勢變更原則的衝擊。
3、在原因上,須有情勢變更發生的不可預見性,且當事人不能克服這種變化。如果當事人在簽約時能夠預料該事件的發生,或者能夠克服該事件的,則該事件發生的風險,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而不得請求適用該原則。
4、在時間上,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生效以後、合同關係終止以前。即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當事人才能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如果合同是在情勢變更後的基礎上成立的,則不涉及情勢變更的問題,如果在合同履行終止後發生情勢變更,因該合同關係已經消滅,也不涉及情勢變更問題。
5、在結果上,須因情勢變更而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失,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實質性條件,適用這一原則的目的在於救濟因情勢變更所引起的交易上顯失公平的結果。
6、在程式上,協商程式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必須程式,即情勢發生變更,一方當事人首先應與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進行協商,只有協商不成時,才能通過法定程式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適用這一原則的請求。
綜上所述,在與材料交易有關的合同當中肯定需要考慮到材料在市場中價格的波動,當初既然沒有約定關於這點的條款和其他的後續處理方式就應該按照原有的價格進行交易,如果因為材料漲價就可以毀壞合同無疑是對法律和誠信的一種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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