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糾紛超過訴訟時效的後果是什麼?
解除合同糾紛超過訴訟時效的後果是喪失民事法律的保護,因為在這種狀況之下,就意味著我們國家對於這樣的一種訴訟的權力並不會再支援他的勝訴,如果對方一旦提出這樣的一種時效抗辯的話就會喪失這樣的權力。一般情況是2年的時效。
一般來說,合同解除都會有一個《解除合同通知書》,有合同一方當事人發起解除合同訴求,《解除通知書》中告知了提出異議的期限,另一方應當在異議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解除通知書》中沒有告知提出異議的期限,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否則有不被法院支援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確實合同如果要解除的話,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它是可以通過違法的這樣的一種特徵來進行一定的訴訟的,但是訴訟過程當中也需要注意一個時間方面的規定,如果說這個時間過長的話,那麼法院就不再支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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