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存在無償的行紀合同嗎?
一、法律上存在無償的行紀合同嗎?
行紀合同不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民法典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行紀合同的特點: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行紀事務,其行為直接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其行為後果也由自己承擔
(2)行紀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其購銷取得的財產歸委託人所有;
二、法律上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1、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4)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條)行紀人的留置權,民法典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行紀合同在商貿領域內的應用是非常廣泛的,如果和生活中普通的合同進行相對比的話,就類似於我們在正常情況下委託律師替我們打官司,律師一般是不會不收費的。行紀人基本上也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在完成相關的貿易活動,每一筆貿易活動行紀人都會收取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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