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附隨義務主要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 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3、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二、不履行附隨義務的起訴可以嗎
不履行附隨義務的起訴可以,但此時也會侵害原告的財產權益。在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時,對合同附隨義務既然進行了規定,就應當履行,避免造成對方的損失。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
附隨義務在我國《民法典》中應嚴格定義為狹義的概念.其設立的目的在於:一是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二是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違反附隨義務與違反給付義務一樣產生違約責任。附隨義務的內容包括通知、協助、保密和基於誠信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經濟法擴充套件了附隨義務,使其作用更為凸現,實現了追求實質正義的理念。
合同責任原則上是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當事人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不考慮其主觀有無過錯,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合同責任仍要以過錯為構成要件。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不宜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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